山西大同大学企业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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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1-18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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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企业微信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腾讯企业微信相关管理办法及校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大同大学企业微信平台是我校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微信平台建设的校内通讯与轻应用系统,面向全校师生提供信息服务、工作通讯及网络办公等功能,包括企业微信APPPC版软件、WEB端后台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

第三条 学校为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免费配备一个山西大同大学企业微信实名账号,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技术支持、保障与培训等日常工作,为学校各部门、学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五条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平台信息安全责任,实现明确责任、突出重点、自主防护、安全保障的目标。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党政负责人是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安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在平台内的行为规范、宣传教育、言论监督、发布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山西大同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平台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平台中本科生信息由教务部提供,研究生信息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供,教职工信息由人力资源工作部提供。人员跨部门、学院的变动信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变更。

 

第三章使用规范

第八条 山西大同大学企业微信用户在平台上严禁制作、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情节较轻的禁言1-3月;情节较重的永久禁言;损害他人、学校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恐怖主义、邪教、封建迷信,违反国家宗教政策;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诋毁学校及各部门师生员工形象,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人身攻击性语言及信息;

(十一)涉密内容及照片;

(十二)不健康话题及使用不健康图片;

(十三)刷屏而影响他人交流;

(十四)任何性质的非法商业广告和大篇幅的转发信息;

(十五)任何有损学校声誉及利益的信息;

(十六)利用企业微信群拉帮结伙,制造群体不和、挑起群体争斗事端或有违社会影响的群体事件;

(十七)与政治有关的恶搞类图片、语言或其他一切有影响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九条 企业微信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用户在企业微信账号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严禁使用企业微信传输涉密信息。用户接收到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等有害信息后,应根据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并立即上报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管理权限与安全

第十二条 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但应公安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依法查阅除外。

第十三条 平台按照适度、合理原则,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给各部门、学院教职工和学生设置学校通讯录访问权限。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内部人员的信息及应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发生的网络信息失泄密事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平台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