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校园网络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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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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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的管理,推动校园网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提供校园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校园网络管理实行主办单位和岗位责任人双重负责制。各院、部、处须明确一位负责人作为管理本单位网络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度。

3、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提供网络服务。一律禁止个人提供网络服务,违者将予关闭。

4、校内严禁开设经营性网吧,坚决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严禁利用校内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设施作为变相网吧,从事经营盈利性活动。

5、校内集中上网场所都应接入学校校园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并由校园网提供统一的网络出口。

6、校内集中上网场所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提供上网学习、查阅资料、通信交流之用等。上网者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园网管理条例。

7、各上网场所或机房必须有专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机房的上网秩序、监管上网的内容、排除网络或计算机的故障等。严格上机审核、登记制度,并记录上网者上网时间、离网时间、机号等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要保存完好,备案待查,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8、校内各上网场所必须制订明确的上网管理规定并张贴公布,严格执行。

9、校内集中上网场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

10、拥有独立服务器的网站必须制订完善的网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网站。

11、各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违者将限期整改或关闭。

12、开设论坛、聊天室、BBS、留言板等互动性栏目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负责对互动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并实行实名制,保留系统日志三个月。

山西大同大学网络中心

二○○七年四月

  (作者:陈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