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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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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1-26 15: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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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一般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集资主要适用的罪名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